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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
(二)擁護并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會,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會的工作;
(四)單位會員是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與互聯網行業相關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團體、社團組織等以及其下屬單位或部門;
(五)特殊情況下,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或者熱心互聯網事業的個人為會員。具體接納辦法由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一)單位、部門或個人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入會申請;
(二)秘書處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
(三)符合條件的,本會接納其為協會的會員,并通知申請者;
(四)秘書處向常務理事會書面報告。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履行符合本章程的義務;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會聲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標準及收取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另行制定);
(五)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會做貢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理事會討論決定并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應充分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重要決議;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事項和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提前或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增補理事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一般事項變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也可采用現場會議或通信或電子郵件或兩者相結合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中部分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待條件成熟后,另一部分由市(州)級協會理事長和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擔任。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本會根據會務需要,可由常務理事會推舉省內外各界支持湖南省互聯網事業的著名人士和熱心湖南省互聯網發展,對互聯網事業確有實際貢獻的若干人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或顧問,指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采用現場會議或通信或電子郵件或兩者相結合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中須有專職人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在特殊情況下,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確因工作需要仍需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職務,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均為五年??蛇B選連任,但同一職位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可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擔任,經理事會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由副理事長、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時,經理事長授權,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文件或由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本會內部各部門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支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將依照國家政策制定會費管理辦法,并按照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協會辦事機構的成本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僅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1月13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